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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罪与非罪问题
来源:罗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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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的无非是最高法《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具体又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不满12周岁的”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具体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按照这条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或“应当明知”的认定标准宜松宜宽,而“确实不知”的认定标准宜严。因为属于“确实不知”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男子完全看不出对方是幼女的任何可能性。换言之,只有女孩有一点点是幼女的可能性,那么都要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要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


       再者,在成年人涉嫌强奸幼女这样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成年男子是否在确实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个“确实不知”的判定和认定,应当交由法院在审理中去判决,而不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就将其定性为确实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动辄以男性确实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不予立案,那么人人都可以用、都敢用对方长的很成熟,看不出已满14周岁,欺骗幼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社会就将乱套。


       所以,我依旧认为本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欠妥。


       我不知道女孩妈妈心里得多崩溃,一个那么小的孩子就发生了性关系,报警还不予立案。而很多网友甚至是法律人都对”有幼女发生性关系“有很多不全面的认识即随意评论,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


       那么说到”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再补充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是说行为人本身是未成年人,在同幼女在恋爱期间,处于双方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未造成危害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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