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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绝修复不合格建设工程如何处理?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3084

问:承包人拒绝修复不合格建设工程如何处理?

答:拒绝修复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的拒绝修复,即发包人对建筑商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后,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方用书面的形式明确通知发包人不予修复或者让发包人自行修复费用由其承担;另一种是默示的拒绝修复,即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施工方未实际修复的,和经多次(实践中一般控制在3次)修复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建筑商的过错建设工程质量不合符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建筑商对于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之处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到达到符合约定。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行返工、改建其实是建筑商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一种瑕疵担保责任。”该条款掌握理解起来比较难,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拒绝修复的时间,但笔者认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运用起来还是有一定办法的。修复的时间点可以从以下不同时段分别掌握,在完工前,显然修复必须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否则将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如果是完工以后验收不合格、修复则必须不能影响竣工日期;如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如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等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需要返工或加固的,完工后,外墙涂料或其他装修方法不符合竣工验收评定标准,施工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日期内能够及时修整后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就可以认定合理履行了义务,不应再认定为拒绝修复。

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修复而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是关于施工方拒绝修复的司法处理原则的体现。施工方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施工方拒绝修复的司法处理原则的体现。施工方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施工方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等抗辩理由除外,这是施工方首先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也是施工方最基本、最重要的责任。

但在实际生活中,若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通常会因为施工方和发包人的矛盾纠纷已不可调和,双方都认为己方有理而对方违约或者无理取闹。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往往会以很多理由不履行修复或者返工、改建,当然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还以法院的最终裁决来定夺。即使法院最终判定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施工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施工方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时间会很长,因发包人投入了高额资金而迟迟不能获得应得到的收益,于是就出现赢了官司而实际输了钱的现象。正如罗马名言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对于发包人来说有些不公平。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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