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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一审当庭宣判 合同无效获利全部收缴!
来源:郭梦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357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一审当庭宣判 合同无效获利全部收缴!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年5月23日,常某诉许某暗刷流量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及通过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游戏点击量,假借虚假流量起到误导网络玩家的目的。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佘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两个小时后,本案当庭进行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全部予以收缴


原告:

提供暗刷流量服务被拒付全款

原告常某诉称,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流量”,双方就“暗刷流量”达成一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并确定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双方合同履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结算单价从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原告最后一次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费用30743元,经原告欠款催促,被告迟迟拒绝付款, 故原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被告:

暗刷流量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1.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2.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争议焦点

1.常某、许某是否本案适格原被告。

2.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

常某、许某是否本案适格原被告

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许某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之间就“流量暗刷”交易达成合意,明确了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合同内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常某系昵称为王鹏的微信账户的使用者和控制者,涉案合同的聊天信息由常某作出,本案合同供方为常某,其为本案适格原告。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事项,促成基础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本案中,许某直接参与磋商,并订立合同,因此,其并非居间方。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某和许某之间缔结,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达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关于实际需求方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被告许某为合同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

2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判决书主文


驳回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决定书

一、收缴常某非法获利16 130元;

二、收缴许某非法获利30 743元。

原告常某和被告许某相约通过“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某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的访问量,常某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 130元,许某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务费用30 743元。上述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裁判意义

1.本案是具有独特意义的第一案。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的裁判,开庭宣判的全过程进行了全网直播,并进行当庭宣判,成为了全民的司法公开课,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将互联网领域隐秘的潜规则以审判的方式呈现给公众,让涉“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

2.法院的判决和收缴决定书

本案裁判认定“暗刷流量”合同无效,该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全部予以收缴。这一惩罚性裁判将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对该现象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并对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治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本案裁判的长远意义

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本次庭审亮点

1.本案引入技术调查官

因本案“暗刷流量”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因此本案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对本案涉及技术术语进行阐明,并明确对js暗刷和机刷的含义。

重要技术名词解释

UV,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

PV,又称浏览次数,是指用户每打开1个网站页面,记录1个PV,用户多次打开同一页面PV累计多次)

IP,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IP数,一天内相同IP地址多次访问只被计算1次

UV:IP比例是指同一IP账户最多被统计的UV数,根据双方要求的3:1的比例,涉案UV每天至少需要100万独立用户、30万多的IP地址产生点击量。

js暗刷与机刷


js暗刷是真实用户点击,而机刷就是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

被告要求原告“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希望的手段是借助其他APP或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植入js暗刷点击,通过搭其他广告便车的方式,来刷其自身游戏的访问量,并且不被相关用户知晓。

2.本院针对本案的技术和相关产业问题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

本院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CNZZ运营公司北京锐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

相关单位对js暗刷的解释

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但是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

相关单位对网站地址的确认

被统计点击量的网站地址为iguzi.cn,也就是说这个网站就是虚假流量注入的网站,该网站名为谷子网,曾被腾讯公司屏蔽。

3.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

法官:请陈述一下合同订立过程。

许某:我有个朋友在找暗刷的流量,找到他(王鹏)要资源,要求是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目前就是要移动端ios的量,日UV最好50w以上,不要机刷……但要真量。

法官:原告如何实施的暗刷流量行为。

常某:我下面有代理商,代理商下面又有层层代理,所以会有很多人去实施点击。这些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也可能是通过设置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的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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