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比特币的司法认定和思考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605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

      最初是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一、到底what is比特币?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


比特币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的生成机制为: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二、我国对比特币的司法认定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但作为生成比特币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


(2)比特币是商品。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持有人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比特币经营网站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3) 比特币客体可以交付。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技术上的障碍也同样不存在。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其交付过程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运作。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实际使用中,每一位交易当事人先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因此而拥有独一无二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匙——私匙与公匙。公匙被匿名公开,私匙为特定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过私匙随时支配、处分其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通过互联网技术是可以交付的。特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


  (4)当事人获取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但现行政策禁止其用于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有关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发布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5) 经营比特币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定。冯某作为持有比特币的“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三、新生事物和现有制度的碰撞

     在法学理论中,财产与货币并非等同的概念,货币更多的受制于国家监管,而财产的流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司法需要很好地厘清了二者的关系,并本着合同自由的理念肯定了比特币交易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比特币正常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我们应当秉持自由、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间的关系,“使制度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非绊脚石”。



四、 投资虚拟货币理财产品蕴藏风险
  近年来,比特币在我国高速发展。ICO(InitialCoinOffering,首次币发行)市场上的暴利融资模式吸引了大量追随者。然而,比特币投资也存在种种乱象,使其饱受诟病。比如涉嫌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以来,国内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纷纷作出回应,限期关停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业务。与此同时,不少比特币理财平台还在正常运营并继续宣称高收益率。这些理财平台一般主张,七部委叫停的是代币融资行为,而其从事的是理财,是虚拟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交易,而非虚拟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没有触碰红线。目前,对于比特币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定性;其操控者、资金池、风控等情况,投资者也很难看清,蕴藏着较大风险。投资者应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风。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虽不同,但加强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虚拟货币理应被纳入规范化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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