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继承法律分析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量:471

在死亡之前,每一个人对其享有的财产均得自由处分,这已成问题。但财产并不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逝。显而易见的是,财产不能因自然人死亡而变成无主物,由他人先占取得,否则不仅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将引起众多纷争,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死者遗留的财产只能依某种规则转移于其他主体之手。如何转移,便是继承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遗产转移的方式上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特别规定。《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30条的规定,是指“对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属于单方行为,依据我们《继承法》,以遗产转移为目的者,尚有双方行为,此即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确立扶养义务人,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受扶养人则以其财产于死后遗赠于扶养义务人,以为抚养对价。

《继承法》第5条为之确定了各自效力等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此基础上,《继承法意见》第5条又进一步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046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