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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有何区别?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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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有何区别?

答: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分析上述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等平等主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

竣工验收备案,则是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备案,以供查考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49条的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之一。是否予以备案是质监部门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力,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性质。竣工验收备案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作任何实体的认定,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查。《建筑法》第61条明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当然,若在合同中约定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允许的。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上,竣工验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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