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一种给付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习俗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在倡导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仍然存在。虽然彩礼的数额高低不等,但因返还彩礼所造成的民间纠纷却从未间断。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彩礼问题就随之而来,但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现有法律永远不可能解决所有现实问题,这也给为我们研究彩礼返还问题带来了契机。
二、主要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周口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此规定仅部分地区适用。
三、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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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 |
已共同生活(不足2年) |
已共同生活(超过2年或者生育子女等情况) |
未登记结婚 |
全部退还 |
部分退还 |
不予退还 |
已登记结婚 |
全部退还 |
部分退还 |
不予退还 |
四、彩礼返还案件中存在的5个问题:
1、返还彩礼的时效问题
如果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诉讼时效自彩礼给付人向彩礼收受人主张返还彩礼,被对方拒绝之日起算;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诉讼时效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2、返还彩礼诉讼主体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缔结婚姻双方的彩礼通常是由双方父母进行操办,彩礼一般也是由女方的父母来收受,因此,原告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对原告较为有利,也方便后期的执行;但,彩礼返还案件一般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主体应该是已成立的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男女双方,将一方父母列为第三人或者被告的做法有时并不被法院所接受。
3、彩礼数额证据认定的问题
赠送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一般不会要求收受方出具收条,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多通过现金形式支付,这就给诉讼中原告证明彩礼的数额带来了巨大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彩礼数额的认定主要通过原被告双方的自认,常见的证据多为证人证言,但由于各种原因证明力不大,法院难以认定。
4、“生活困难”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返还彩礼。这里所谓的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5、彩礼返还的主要影响因素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或比例所参照的主要影响因素应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我国目前仅有部分高级、中级法院对此进行了精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规定尚未公布,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司法实践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五、总结: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数额或比例所参照的主要影响因素应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可请求彩礼返还的第二种情形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但是对于“共同生活”的具体认定却没有细化的标准,到底多长时间可以称之为“共同生活”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一般而言,彩礼返还案件中,共同生活两年以下的情况,都是需要返还部分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