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今年年初,李先生经人介绍,看中市中心的一套房子。看完房子的第二天,李先生便与房主孙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是180万元,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李先生便支付给孙先生150万元,孙先生将房屋交给了李先生。关于余款30万元,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由李先生一次性付清。
拿到房屋钥匙后,李先生一边装修,一边催促孙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在双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在去年2月,孙先生因急需用钱,与市内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该房屋属于抵押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听后,非常生气,和孙先生争论了一番后,却没有任何结果。李先生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本案中,孙先生在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又卖给李先生,并且未通知银行,也未告知李先生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因此,银行对该房屋仍然享有抵押权,银行对孙先生转让该房屋所得的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先生可以要求孙先生偿还银行的全部借款,使抵押权消灭,然后继续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孙先生拒绝偿还银行借款致使李先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李先生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孙先生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房款并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
律师提醒:购买房屋是一项重大的家庭支出,其中涉及很多专业法律问题。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房子的权属情况、法律状态以及是否有抵押、查封等事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