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丽娜律师亲办案例
一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来源:翟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252

1、劳动合同应当在什么时候签订?

劳动合同应在工作1个月内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应当约定多长时间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养老保险累计缴满多少年才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最少要累计交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6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需注意的是15年的年限只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间断缴费几年,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就会少几个百分点,退休后享受的待遇自然也会下降。

4、什么时候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法定的工作时间是多少?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6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1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才叫工伤吗?

1工伤认定抢救不能超48小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法定医疗期为多长时间?

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8、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需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后,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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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翟丽娜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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