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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属于违反刑法的哪种类型的罪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浏览量:4130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法条如下: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公诉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

1、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帮助;

2、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3、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时,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投诉;

4、代理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申诉;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6、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侯审(保释)手续。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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