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 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条件允许,律师最好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 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