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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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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124日原告向被告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关停其投资的xx建材厂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经审查后于2019128日作出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019418日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关停行为将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告以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建材厂

一.引言

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3行初125号”。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24日,原告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关停其投资的xx建材厂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经审查后于2019128日作出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原告主张的关停行为将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以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41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2年由xxxx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原告取得xx建材厂,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扩能改造和技改。后xx县工商局以xx县人民政府已作出X府专[2014]68专题会议纪要为由,没有对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xx县电力局于201515日对xx建材厂停止供电,原告砖厂被迫停止生产经营。xx县人民政府采取迂回的办法关停原告投资的xx建材厂,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予不予受理决定,明显错误。

(二)答辩意见:xx建材厂是个人工商户,现已注销,个人工商户申请注销的权利人应当是个人工商户经营者,和原告没有关联,案外人吴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无效,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与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124日,答辩人收到原告李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审查后于2019128日作出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答辩人依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实体合法,并无不当。

(三)法院认为: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xx建材厂的权利人,原告与其主张关停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被告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5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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