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企业能拒绝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骗、乘人之危等违法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通俗的讲,就是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此时,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原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广东省,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八种情况下,才有权拒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求: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在劳动合同期内存在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在连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是无权拒绝的,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