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缔结婚姻关系,除情理上被周边人群视为共同体,法理上,亦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上规定了作为夫妻需以“共同体”对外负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情形。笔者刚刚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该案件涵盖的法律关系以及办理过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故,笔者将以案例为基点结合笔者办理过的其他离婚案件,对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现象:配偶一方失踪,另一方的正确做法,在法律上展开剖析,望对各位起到一定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末,笔者接到当事人(称为A)咨询称:其配偶(称为B)对外负债一百多万元并被同一债权人(称为C)第二次提起诉讼,第一起诉讼案件法院已于2015年作出生效判决(A﹑B缺席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已执行了其部分财产。第二起诉讼案件现已作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且其配偶已于2015年年底失踪,有赌球恶习。分析后,笔者认为具有可诉性,接受委托,代为提起了上诉。需要说明的是,第二次诉讼,C提交了五张由A签字的欠条,分为五个案件提起了诉讼,债务累计:债务发生的区间为:2012-2014年。后,该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C撤回了对A的起诉。后笔者又以该案的撤诉裁定为新证据对第一起案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了再审,现该案件由上一级法院提审,已停止执行。至此,A从夫妻共同债务中剥离。而本案A之所以可以从夫妻共同债务中剥离一重要原因为:2018年0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而A因错误行为,差点让自己背负上百万的债务。
那么配偶一方失踪,另一方怎么样做,才能确保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一、何为失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亦即,失踪是一种法律概念,以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达两年为标准,且经过特别程序确认之后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二、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一定要先报警并领取报警回执。
(一)配偶下落不明期间,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那么该段时间,另一方配额于该段时间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将来下落不明一方出现,仍可以对该区段的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另如下落不明一方在外负债,另一方将会出现无故背负债务的情况。
(二)报警后,两年内,如失踪配偶没有出现,另一方配偶可视情况,选择是否宣告失踪配偶为失踪人,如有意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在程序上,宣告失踪后的离婚案件,程序上也会较正常离婚诉讼程序耗费时间短。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正确的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使自己将来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