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走私微整形假药多人被抓会如何处罚?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352

【案情】

警方成功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微整形假药案。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非法生产假药地下工厂1家,打掉非法销售囤货仓库窝点5处,扣押肉毒素、麻膏、水光针等假药及无注册证医疗器械共计130多个品种,数量约27万盒(支),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有人通过微信销售肉毒素、麻膏、玻尿酸等微整形药品。通过摸排发现,暂住女子马某涉嫌销售假药。民警随即前往马某的出租房。令人意外的是,马某的出租房内没有任何药品或医疗器械。经查,马某已在网上销售微整形产品近一年时间,发展微商“下线”百余人,在日常交易中,马某的“下线”订货后,由江供货商直接发货。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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