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团伙生产销售330多万元假药牟利能取保吗?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45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销售假药。由李某某提供货源和客户,王某某负责包装、销售,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在小区住处对药品进行加工。侦查机关抓获王某某、戚某某,现场查获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药品,其中“洛汀新”牌“盐酸贝那普利片”240盒(38.6元/盒);“可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54104盒(44.10元/盒);“拜阿司匹林”牌“阿司匹林肠溶片”5683盒(14.37元/盒);“立普妥”牌“阿托伐他汀钙片”15680盒(53元/盒);“阿乐”牌“阿托伐他汀钙片”480盒,以及说明书、包装盒和包装工具等。生产、销售金额合计3329131.11元。经检测,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

【张涛律师评析】

要视具体情节而定,比如销售获利的金额,销售假药的数量等。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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