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因伤人协商赔偿失败,故意毁坏财物近6万能不起诉吗?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424

【案情】

被告人张某、马某、赵某等12人因在打伤于某后商量赔偿事宜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颜某产生矛盾,用石头将颜某所驾驶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多处砸损。经鉴定,被砸损车辆前后风档玻璃、全车喷漆等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466.78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由张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涛律师咨询。
张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8220好评数3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8-5811-60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咨询电话:
    138-5811-6084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