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受案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可作适当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2)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3)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2)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3)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2)国务院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