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土地所有者之间在权属争议发生后,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并应立即持协议书向当地土地主管机关的地政部门申请登记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的,他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争议案件以后,在调查清楚事实以及了解土地的权属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说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如果调解不成的,则由人民政府或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主管机关的地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理裁决。一般而言,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