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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7]138号文
来源:赵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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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大劳发[2007]13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

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动;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以本企业当年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按照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C1÷12×(A1/C1+A2/C2+A3/C3+……+An/Cn)/n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年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调剂金,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二)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01]73号,下同)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三)本通知施行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缴费月数和缴费指数的计算。

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及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月按1/12年计算。

2、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低)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照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时,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当年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4、2005及其以前社会保险年度仍使用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2006社会保险年度以后使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5、历年缴费指数及平均缴费指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三)事转企单位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先按新办法与我市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计发待遇差。

(四)职工退职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计发月数小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五)本通知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金)时,不再减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老办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仍相应予以减发。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缴费工资。

(七)职工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大劳险字[2001]93号第五条规定自行废止,此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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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永慧
  • 执业律所: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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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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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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