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果乐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
来源:史果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量:499

 创业者的劳动用工责任

(一)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常见争议类型

• 确定劳动关系

• 履行合同争议(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奖惩等)

• 工资的争议(工资克扣、拖欠、工资标准、加班等)

• 社会保险争议

• 福利待遇争议(主要为奖金、津贴、提成等)

(三)常见的诉求

•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缴纳(补缴)社会保险

• 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与法律依据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由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该单位的职工。因此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最好首先经过充分的协商,以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解除双方隔阂,加强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调解原则:自愿、合法、平等。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讨对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并且核实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劳动争议。3、组织调解:(1)调解委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上签章。(2)开展调解会议;(3)听取双方陈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评价、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争议双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必须执行,否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得争议得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开庭审理及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 一裁终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规定看似范围明确,但确是相当原则性,不具有完全的现实操作性。


- 劳动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

¡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 劳动者权益包括:

(一) 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二)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三)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四) 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

(五) 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

《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六) 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七)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四、规范劳动用工   构建劳资关系

• 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 劳动管理规章的制订

• 确保制度审批程序的合法

• 加强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依法履行合变更劳动合同

• 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完善集体合同

•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机制

•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 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积极作用

• 规范争议协商机制工作程序



五、农民工维权问题

  (一)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为廉价劳动力的基本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农民工一直都是廉价劳动力、超时劳动力和高危劳动力的代名词,农民工工资低、同工不同酬已是普遍现象。另外,农民工工作时间长,从事着超负荷的繁重劳动。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化。目前,除追讨欠薪和工伤保险金两类常见案件外,其他如加班费争议案件、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社会保险争议等多种类型案件的比例也不断增大。  

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他们不想签,而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在很多案件中,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无法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维权受阻。 

四是“中间人”模式存在弊端。“中间人”主要有包工头和劳务派遣公司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将“中间人”作为挡箭牌,逃避责任。  

五是维权成本过高。为了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负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诸多费用, 而且维权时间漫长。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农民工比例高达74.8%。  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与用人单位私了。相关数据显示,多数农民工经调解得到的赔偿金还不足应得的70%。  

六是企业非正常强势。由于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且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所要负担的成本太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七是农民工欠缺维权常识。由于文化水平低,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农民工手中又无证据,相关部门也不受理,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到求助无门、官司漫长,这就可能导致过激讨薪、极端讨薪的事件发生。  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建议

一是劳动监察部门应从源头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积极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案件,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要及时受理。  

二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包工头,加大对包工头的处理力度。同时,建立完善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信息。鼓励组建劳务公司,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职能,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培育专职农民工维权律师,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权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法律业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内容由史果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果乐律师咨询。
史果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果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