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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丨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公司法第182条)
来源:李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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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是其主体地位终止的方式之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分为合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1、合意解散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为股东合意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暂不考虑章程有不同约定)的股东(可单独也可联合),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这种解散方式最为简便快捷,能较快速地推进公司解散进程。但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进而导致相关议案无法通过股东会有效表决。

 

2、强制解散

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自身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且受限于自身持股比例或其他股东意愿,无法做出有效的合意解散决议,则可以考虑通过强制解散的方式解散公司。

 

二、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知,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经营严重困难:

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

持续两年无法做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或

董事间存在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以重新指派等方式解决;(三者择其一认定)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举个例子

××××××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案:林××与戴××××公司股东,分别持股50%,合计持股100%。戴××任董事,林××任监事。2006年起,林××与戴××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公司一直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12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在公司已经4年未作出股东决议之后,林××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

 

首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在本案中,股东各持股50%如二人无法达成合意,则无法通过任何股东决议,属于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的情形。在没有有效股东决议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无法根据股东意思行使职权,因此凯莱公司已产生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其次,由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再次,林××持股比例已超过10%

最后,××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合意解散,二是强制解散。合意解散更为简便快捷,但是对股东间的统一性要求较高;强制解散只需要达到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即可提出,但需要公司满足上述4项法定条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哪一个更为合适,需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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