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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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难免有意外,如果自己当宝贝儿养的孩子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到哪些赔偿呢?要通过以下程序:

如果在生活中,发生的部分事实引起对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怀疑,可以带着孩子去做DNA检验的,做DNA检验的时间并不只是限定在孩子出生后,在怀孕期间也是可以做DNA检验的。如果检验出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与对方协议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抚养孩子期间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对方离婚。

如果在诉讼前,对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没有取得DNA检验结果的,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法院做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事实,另一方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孩子不是提出请求的一方的,这就避免了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发生。

在确定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后,一方可以获得什么赔偿呢?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文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周某乙,现因被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确认原告与婚生女周某乙的亲子关系不存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为被告治病花费60000元,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费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依法判决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问题。

法院观点:

原告与婚生女周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院认为原告已举出相应的证据,文某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对于原告请求确认与婚生女周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2、基于原告周某甲与婚生女周某乙亲子关系不存在,故周某乙应由被告文某抚养,文某亦应返还周某甲为周某乙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对于需返还抚养费用的数额,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及XX市区的生活水平,对周某乙读幼儿园之前的抚养费酌情定为10000元/年,读幼儿园之后的抚养费酌情定为15000元/年。周某乙于2013年9月份开始上幼儿园,故读幼儿园之前的抚养费为10000元×3年6个月=35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分居后仍支付过周某乙的抚养费,故读幼儿园之后的抚养费应算至2015年3月份止,即15000元×1年6个月=22500元。由于原被告分居前一直生活在一起,所支出的抚养费也系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故周某甲所支出的抚养费应为抚养费总额的一半即(35000元+22500元)÷2=28750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被告文某生育与原告不具有亲子的关系的孩子,且隐瞒事实长达5年半,侵害了原告周某甲的人格权、名誉权及生育权,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应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定为20000元。

律师看法:

对于抚养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孩子的情况,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抚养费,法院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定孩子的抚养费,判令过错方将已支付抚养费的一半返还给无过错方。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根据隐瞒时间长短,当地生活水平,无过错方被伤害的程度进行具体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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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韦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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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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