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亲办案例
分手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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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圈介某波的花边新闻让人叹为观止,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类似的行为,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情况也相类似:

    女A与已婚男子B是地下恋情,男方想回归家庭,提出分手,结果女A不服气,要男方支付分手费,不然就将拍的裸照发给男方妻子及母亲。女方因圈内事件矛盾不已,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她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这个罪的界定在于是否男B是基于恐惧心理支配他的财产导致了他的财产损失,这不能不提传统的敲诈勒索——仙人跳,仙人跳就是摆明了以报警或者告知家人为要挟,要求嫖娼的男顾客支付大额的服务费,这是敲诈行为人故意利用非法行为进行非法利益敲诈,法律从来不会保护任何非法利益。

所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分手索要分手费是否界定为敲诈行为,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方面: 

首先如敲诈的被害人隐瞒有配偶的情况而与他人交往,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人,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这就不是简单的敲诈勒索案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禁止分手费,一旦分手或者知道对方已婚,必然精神受打击,可以要求一定的分手费,但应根据现实情况适可而止。当然,法律并不是对婚内出轨的或者脚踩两只船的行为没有约束。如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是一种。 

其次要明确的是另一半索要分手费或者精神损失费,对方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就算了,决定权在对方手里。这种索要只有道德上谴责力,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然,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另当别论。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也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通俗地讲,即使分手后天天发短信催对方付分手费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最后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2千-5千以上、3万-10万以上、30万-50万以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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