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翘首企盼中,刑诉法终于进行了第二次大修,修改之后的文本已经公布。其实,该法的修改的步子本可以迈的更大些。
其一,公安机关关押权和侦查权应当分离,将关押权划归司法管理机关(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此两权合一,不利于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反之,能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等司法顽疾。况且,司法管理机关有监狱管理经验,看守所管理应当不成问题,况且具体的安全保卫工作也都是武警进行,关押权与侦查权的分离不存在技术障碍。
其二,审判权与执行权应当分离,将执行权划归司法管理机关(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合一,不利于错案的发现和纠正。我国诉讼案件再审的启动对当事人而言非常困难,原因之一在于审判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的设置欠科学性,特别是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因为几乎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导致审判机关的自我纠错困难重重。道理很浅显,就跟一个人的自我否定的难度是一样大的。
上述方案实施的困难并不大,最大的障碍恐怕是来自部门利益的难舍难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