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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冷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7
浏览量:1130

导语:

社会在进步,汽车正不断步入家庭。汽车从可望而不可即变成了一件只用交付2万元首付就能开走的平常商品,出行从此变得无拘无束,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和生活质量因汽车而发生改变,很多人对时间的概念不再局限于公共交通的时刻表,对距离的概念不再局限于站点的数目。但是,汽车对人类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人的“行”这方面,汽车的发展甚至还带来社会的变革。

正文:

一、包修的理解与适用

(一)包修期限

1.一般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此应当作如下理解:只要家用汽车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未满3年内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60000公里,销售者就需要为消费者免费维修,不需要另行支付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2.例外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对此应当作如下理解:只要家用汽车从发票开具之日起未满 60日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3000公里,销售者就需要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不需要另行支付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二)补偿交通费用或备车的情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对此应当做如下理解:只要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备用车辆或者提供交通费用。

(三)消费者需提供的材料

   三包凭证

二、包换、包退的理解与适用

(一)包换、包退的情形

1.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对此应当作如下理解:只要家用汽车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未满60日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3000公里的,发生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事故,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销售者免费为其更换新车或退货,销售者不得拒绝。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①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②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③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对此应当作如下理解: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上述任一情况的,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或者退货,销售者不得推脱拒绝,但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对此应当做以下理解:三包有效期内,只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过5次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但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二)更换车辆的类型

1.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2.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3.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但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三)换货、退货的期限

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四)消费者需提供的材料

 三包凭证、购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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