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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

作者:关姝  更新时间 : 2019-07-05  浏览量:1167

近日,一起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在酒店客房内猥亵女童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造成受害人阴道撕裂,那么本案能否定性为强奸罪呢?猥亵与强奸的区别究竟为何?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

强奸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猥亵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主体有差异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但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强奸犯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女性;猥亵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三)两者的行为内容不同

行为人(男性)与被害人(女性)生殖器接触,认定为强奸行为;其他性侵害行为,如行为人用生殖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分或者其他物体接触受害人生殖器或其他性特征部位,认定为猥亵行为。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依据目前司法实践对现行刑法的理解与适用,判断王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的关键在于,其有没有实施过生殖器接触的行为。当然,若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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