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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解决
来源:桂冠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量:2350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不懂的如何解决。下面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我坐交通事故总结的以下经验: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处理

1.当事人自行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不知道责任如何划分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在这里,我建议当事人冷静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的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二、事故车辆、扣押物品的领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间作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五、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证据的搜集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当事人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受害人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有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拆验费、车辆停运损失、公估费或者鉴定费等。

虽然赔偿的项目容易知道,但是需要搜集完善的证据,以便在诉讼的过程中让对方无懈可击,下面我来简单说说交通事故的证据的搜集: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收据》、《用药清单》等,这样就可以证明医疗费的实际花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住院期间属于误工的时间,出院之后需要休息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确定需要休息的时间;当事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计算到评残前一天;另,还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工资表》(如果个人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起征点,则需要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误工的时间及误工减少的损失。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说明在住院期间需要几人护理,以及出院之后需要护理的期限及几人护理,需要在《诊断证明书》明确写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还需要出具其所在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工资表》(如果个人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起征点,则需要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护理的时间及护理减少的损失。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住院收据》及《住院病案》上记载的住院天数,按照每天赔偿标准50元计算。

5.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书》中说明需要加强营养,加强营养的天数,且需要提供《营养费发票》。

6.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提供交通费的票据,以及说明每张交通费的用途。

7.残疾赔偿金,需要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当事人伤残等级做出鉴定,然后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并乘以伤残赔偿系数。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的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需要提供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需要提供户口本及无劳动能力及无经济来源的证明。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3.鉴定费,只需要提供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发票即可。

14.车辆维修费,需要委托公估部门公估或者其他鉴定部门鉴定损失,以确定赔偿数额即可,需要提供《公估报告》或者《鉴定书》。

15.拖车费、拆验费、公估费、鉴定费,需要提供正规发票。

16.停运损失,需要证明是营运车辆以及停运造成损失的数额。

六、如何得到赔偿

1.协商解决,找肇事司机、车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到法院诉讼;

2.诉讼解决,起诉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做诉前财产保全

因为现在法律规定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限额为122000元,不超过122000元的保险公司可以可以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要看事故车辆是否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以及肇事方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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