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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风湿性心内膜炎行心脏瓣膜置换术,需警惕术后术区血栓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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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某、付某1的亲属付某某因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二尖瓣、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方在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客观上加速了疾病的发展和死亡后果的发生。2019124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付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5,199.9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风湿病,心瓣膜置换术,血栓形成

一.引言

风湿性心内膜炎行心脏瓣膜置换术,需警惕术后术区血栓,以防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付某1等与x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2901民初2912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22811时,原告李某、付某1的亲属付某某因“活动后心悸、气促、胸闷2月”到被告附属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全心扩大,房颤律,心功能Ⅱ级。择期手术治疗。20173101010分至20173101610分,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1、二尖瓣、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2、左房血栓取出术;3、左心房折叠成型术;4、三尖瓣成型术。20173101615分转入ICU2017323日出现心跳骤停、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无,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裁判结果

参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结合原告提供诊疗过程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附属医院在为付某某提供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付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附属医院的诊疗措施及存在的过错,本院酌定由被告附属医院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其余由原告方自行承担。2019124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付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5,199.9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付某某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在对受害人诊疗、护理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两原告系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伤害,且受害人死亡的当天,还是原告付某1的生日,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二)医方辩称:我们认为原告的亲属有基础疾病在先,我们的治疗在后,在治疗过程当中我们已经尽到了我们的告知和应尽的注意义务。医院愿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尸检结果:被鉴定人付某某死亡原因系在风湿性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肌炎的基础上,因开胸二尖瓣、主动脉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并发术区血栓形成和术后并发的肺、肠等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四)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发生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但是,医方在被鉴定人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客观上加速了疾病的发展和死亡后果的发生。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与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共同导致被鉴定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起轻微作用。

(五)法院观点:医方在行相关治疗后黄疸无改善、溶血的临床表现无改善、病情无好转的情况下,医方对疾病的严重性的认识不足,未行进一步检查以明确黄疸的病因;20170322日两次动脉血气检查提示低血糖时,医方的病程记录中无分析低血糖原因的相关记录;2017032302时被鉴定人突然出现低血糖,医方的病程记录中无分析低血糖原因的相关记录。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类风湿关节炎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风险。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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