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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丨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起诉?
来源:李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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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作为债务人,注销后是否可以做被告?

××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B公司立案前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法院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原告A公司于20181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在审查中发现,20179月,被告B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遂认为,原告A公司在起诉之前,被告B公司已被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以谁为被告进行起诉?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更要求在清算结束后的15日内办理注销登手续。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撤销属于违法行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换言之,提供清算报告是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其次,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时必然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进行三次公告;也就是说,被注销企业并不享有清算时是否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选择权。但是如果被注销企业未办理通知和公告手续,未经过清算程序,怎样处理有关问题呢?法律对企业未经清算进行注销的行为,做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谁来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呢?对这一重要问题,有关法律规定却不够全面。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债权人因无法掌握、知道有关注销情况,其债权就极有可能因债务人被注销而化为乌有。

  最后,当债务人法人资格不存在时,权利人遇到的第一困惑是如何锁定主张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更要选择适合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该解释对企业未经清算被撤消后债权人以谁为相对方主张权利做出了规定,解决了诉讼主体即被告问题。公司注销,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是适合的被告,可以公司原来的股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

一家电缆公司和外地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贸易公司从电缆公司处购买了多批电缆设备,但都没及时结清款项。截止到2017年底,还有80万货款未结清。2018年初,当电缆公司催款时才发现, 201712月,贸易公司在没有经过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注销

那么,当债务人公司解散/注销后,债权人该如何起诉呢?

电缆公司以贸易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立即偿还货款80万元。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所以电缆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贸易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必要前置程序,清算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公告通知的方式通知全部债权人,其中,对已知债务的债权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通知。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将导致债权人不能经过正当程序实现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

甲公司的股东为AB,各占50%的股份。200771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未及时付款。经乙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9月,甲公司拖欠1530735.3元。

  AB200912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将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A个人享有和承担。AB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甲公司在B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乙公司A独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BA的名字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甲公司注销

乙公司将甲公司及其股东AB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最终判定,甲公司及其股东AB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债务人公司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虽转让,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AB是甲公司股东,虽然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B将所持有的甲公司50%股权转让给A,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甲公司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债权人乙公司。

  具体而言,工商登记虽不是设权性登记,但其是宣示性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贯彻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来讲,其基于工商登记簿的记载,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即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股权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2、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B作为甲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乙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甲公司及其股东AB三者需要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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