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婷律师亲办案例
无罪维权不随意
来源:钟玉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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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在当前中国刑事司法国情下,被告人被羁押后起诉至法院,能做到较短刑期的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缓刑,是通常且各方都可接受的结果,是法院对无罪或罪轻却被公安、检察院强塞至法院后,退无可退的折衷方案。而很多时候,被告人自己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特别是违法与犯罪之间,容易形成无法逾越的道德障碍。


【案情】鲁小姐于201312月通过南方人才市场应聘进入广州某贵金属公司做业务员,主要负责发放传单以及向公司提供联系方式的客户打电话,吸引客户投资。彭小姐于20142月通过南方人才市场到广州某贵金属公司做财务,根据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向客户打款,支付本息。不料该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43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查处,鲁小姐和彭小姐均被刑事拘留,于422日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鲁小姐和彭小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鲁小姐和彭小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后,鲁小姐和彭小姐不服一审,委托律师上诉。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律师着重从鲁小姐和彭小姐行为的性质(是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可能也无法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并在二审过程中强化法官和书记员对上述辩护意见的认知。


【二审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鲁小姐和彭小姐是经过人才市场招聘或网上招聘入职,鲁小姐没有实际发展到客户,彭小姐是按公司领导要求发放本息,参与公司事务的时间短,对公司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认识程度低,处于明显的被动、辅助地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应认定是犯罪。最终判决鲁小姐和彭小姐无罪。


【律师点评】对于定罪免刑的案件,当事人本是容易接受的,但本案中,鲁小姐和彭小姐对自己的名誉非常珍惜,深知服判就意味着认罪,自己还年轻,身负一个罪名,对自己将来的影响会有多大自己也无法确知,但内心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法也不外乎人情。具体到本案,面对定罪免刑的处罚,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改判,着实难得,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参考意义,当事人自己对权利的不放弃,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珍重,也是律师开展工作的目的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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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钟玉婷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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