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和前妻生育了周甲、周乙、周丙,周某与前妻离婚后,周某抚养周甲、周乙,其前妻抚养周丙。后,周某与杨某结婚,婚后生育周丁、周戊。周甲、周乙与周某、杨某共同生活。周某与杨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周某先去世,杨某后去世。房子应如何继承?
【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子属于周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周某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均有权继承周某名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杨某享有十二分之七产权份额,其余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杨某去世后,因周甲、周乙与杨某形成扶养关系,周甲、周乙均有权继承杨某的遗产。作为杨某子女的周丁、周戊也享有继承杨某遗产的权利。即最终,周甲、周乙、周丁、周戊各享有四十八分之十一,周丙享有四十八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