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其间与失权?
答:按照《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六个月以后,应当如何处理?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起算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过了6个月期限,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丧失。我们认为,《合同法》第286条强调的是当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行使优先权。如果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尊重双方的约定,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期限。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