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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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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这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现金或实物,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笔者认为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个人财产的孳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此外,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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