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亲办案例
信息化社会尤其需要现代企业制度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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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法人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公司法实施二十多年,企业法人类型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并不甚理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随意”,很多干脆就是工商代办人随便拿一个工商局建议文本直接备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章程都是随意拿来,底层思维就是公司是老板的,老板说咋着就咋着,这样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按照法运作。可以说是先天不足。

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依靠章程解决问题时候,章程空空如也,没有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规则。

二、公司章程对表决机制约定的随意。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事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事项表决过半即可。但是 ,有些公司把所有需要股东会表决事项全部设定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可以。这直接导致公司股东会不出决议,公司实际在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手中挟持裸奔,置部分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不顾。

三、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分配股息和红利,公司多年不分红。

公司法人以营利法人为常态。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姑息以及红利的约定,公司实际也不分红。但是股东需要从公司获益,自然采取了不当形式,最终落入职务侵占罪等违法犯罪的窠臼。辛辛苦苦创业,只因为运作不符合公司法,结果一不小心就犯罪,进了“班房”。

四、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查账,导致公司被少数股东挟持裸奔。

公司章程对包括股东查账等股东权利没有任何约定,公司财务事项在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手里,成为秘密。这样的问题在有限公司中出现问题的也不少。最终早就了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甚至把其它股东排除在公司运行之外,肆意践踏部分股东权益。

五、公司财务混乱,甚至于股东个人财产混杂在一起,股东连带责任,职务侵占。

公司与股东个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体系,但是,部分公司出于税务或者不分红而能从公司获益,大量使用个人账户收账、走账。重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轻则,公司被“揭开面纱”否认法人人格,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股份代持人与实际股份所有人之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很多老板喜欢让马仔代持股份,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实际控制一些公司。运行良好时候,马仔自然是听话的,没有什么问题。一旦老板遭遇“灭顶之灾”,马仔被胁迫,这些股权很容易被人劫夺,实际股份权益人没有任何证据足以维权。多少老板身陷囹圄之后,眼睁睁看着股份被转走,想要证明股份是自己的,以洗脱犯罪嫌疑,或者维护民事权益,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

七、认缴出资虚高,导致股东几乎承担无限责任,让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机制失灵。

公司制度最核心理念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核心思想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

一些公司股东把注册资本认缴到天价,认缴到自己家庭资产的无限倍,公司则没有什么财产能力。一旦公司有大额负债,股东需要在认缴出资 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这个民事责任对股东而言,无异于“无限责任”。其结果是让公司法赋予股东的 “护身符”有限责任成为一戳击破的破抹布。

八、抽逃出资。

无论是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还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在缴纳出资以后,抽逃出资,轻则需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对注册资本额度要求比较高的公司。公司实际用不了那么多钱,但是又必须向公司注资那么多钱,股东 “多余”部分 “拿走”。

九、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比公司登记的存续期限长,导致出资义务加速提前到期。

认缴制度下,法律对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相对比较宽容,公司工商登记只要在章程中明确实际缴纳出资期限即可。有些公司股东就把实出资时间约定到几十年,超过公司本身的存续期间。这样的副作用很明显,一旦公司发生超过实际持有资产的债务,可以认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时间提前来到,法院可以应债权人诉请判决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付。

这种情况让认缴制度带给股东的红利化为乌有,失去了好的制度发挥好的作用的机会。

十、公司核心人物替代现代公司制度的运行,公司核心人物倒下,公司即刻摆停。

这里探讨的问题排除吴英公司,案件未有结论,公司资产即被处置。本文谈的是正常运行的公司,生死均由其公司运行机制决定的公司形式。

这种情况俗称“人治”,不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运作。公司即个人,个人就是公司,严重混同;或者决策机制完全系于一人。

十一、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公司商誉约等于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导致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人设崩塌,连带着公司声誉破产。

远的如某商城实际控制人与某女学生性侵案,导致公司股价下跌;近的如西安奔驰女车主事件背后的由该女担任“监事”的公司“上海竞集”,因为该女买车维权爆红网络,被其债权人“搭车”维权,“上海竞集”被带红,被曝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人民币,拖欠约20家商户或者供应商至少575元。“上海竞集”商誉顷刻成为负资产。

上面仅仅是列举部分比较常见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缺失的情形。

   运用西方医学“对症治疗”的方子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运行。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公司是铁打的营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流水的兵。

至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焦虑,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制,实现其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好的制度,会让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与不在,都如同空气一般,影响力始终存在。如“国美电器”,黄老板服刑数年间,“国美电器”还在商海遨游,仍属行业巨头。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有两个相反例子,一个是某商城,一个是某巴。

公开报道称,商城实际控制人也在努力实现其人在与不在 ,商城始终如一的如自动流水线一样照常运行,但是其人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作用还是很强的(这是网文观点,本文作者照样拿来,未加修饰)。值得称道的是,商城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实际控制人的话语权决策权,其章程和股权结构设计值得研究和借鉴。

某巴的实际控制人转型为社会活动家,恐怕远远超出企业范畴,很难有时间处理企业内部事务,但是其企业运行良好,得益于其合伙人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这可能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主的区别,一个人赚钱,与很多人帮自己赚钱是不同的。

从安全性上,具备现代企业管理特征的企业,即使创始人某天以某种形式“不在了”,凭借其运行制度和复杂股权结构以及相应复杂的股东权益格局,其企业还是会正常沿着既定轨道运行。这点可能是成为百年企业的必备属性。

从信息化对企业影响来说,信息化会使得不透明的公司变得透明,透明的公司更透明。其区别是,更透明使得公司生命力更强,更透明的过程对企业冲击最小;不透明的公司,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见光死”;没有死掉的企业,艰难涅槃为透明公司。信息化极大减少“灯下黑”现象,人人都变得很透明,人人都要生而守法,任何违法行为随时都可能被挖出来,煽动蝴蝶效应,造成毁灭性结果。“上海竞集”就是这样的例证。本来公司默默无闻,欠债对公司实体来说,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是一旦搭上信息化的高速列车,其后果会发生无限多倍数的扩大,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

最为鲜明的对比,就是一代企业家可以带着原罪老去;二代企业家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原因无非是信息化和法治化。这就要求企业和企业家不要有原罪,在信息化的社会里,原罪不会“幸运”的隐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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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天喜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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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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