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内,前往原用人单位存在供应关系的公司任职,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呢?
对此,首先应当查明的是,供应商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没有竞争关系,经营项目和范围也不同或者不相近似,此时,劳动者前往该供应商单位任职工作,不属于违反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供应商经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与原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似,存在竞争关系,此时,劳动者不能在离职后,竞业禁止期内前往供应商单位任职、入股或者担任顾问等一切与其经营有关的职务,否则,劳动者就构成了违反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很少有供应商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者经营范围、项目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双方建立的关系就是供货法律关系,都是属于供应链上的一环,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关于竞业禁止的协议时,即使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竞业禁止期内不能前往供应商单位任职的条款,但是,如果供应商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此项约定就属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影响了劳动者离职后,通过再就业获取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质量,因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