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亲办案例
非婚生子能否索要抚养费?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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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丁某与朱某于2015年3月自由恋爱,2016年底至2018年初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丁某育2017年8月25日生育丁小某,但自丁小某出生后,朱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丁某遂诉至法院。丁某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出生起的生活费每月1200元,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期间朱某因对亲子关系存疑,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丁某同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对于丁小某与朱某是否存在亲子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所多次联系,朱某均拒绝到场配合。

法院判决: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小某医疗费799元、抚养费19000元(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3月),共计19799元。并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丁小某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朱某负担一半。以上抚养费负担至丁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与丁小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对此,虽然没有亲子鉴定报告。但是法院结合丁某提交的初步证据及朱某的自认,确定丁某在受孕时与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在丁小某受孕时间段发生性关系,即丁某和朱某存在受胎可能的基本事实。朱某多次拒绝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又无其他相反证据,故法院可以推定丁小某与朱某存在亲子关系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所以,对于非婚生子抚养费的问题在亲子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可以比照婚生子抚养费规定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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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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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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