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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数罪并罚?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8
浏览量:787

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数罪并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行为人为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向办理补贴款的机关申请补贴,骗取国家补贴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两种行为:一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二是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其中,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那么,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呢?


案号: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1223刑初172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2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武汉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州市A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经销合作协议书,约定A公司授权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北地区经销3WP-600L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每台销售价格不低于8.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从A公司以25000元一台的价格购买323WP-600L喷雾机,联系崇阳县农机经销商廖某,说销售该喷雾机可领取补贴款,在廖不同意销售的情况下,又说可免费送给农户使用,但每台喷雾机领取的补贴款35000元要归自己,并许诺事成后每台给予廖某1000元的好处费。廖某表示同意,并在崇阳县找到了庞某、甘某132名农户,将喷雾机送给农户使用。为了便于办理补贴手续,被告人胡某某到武汉市找到农机经销商徐某,指使其为自己虚开销售喷雾机给农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承诺每虚开一张发票给1500元的好处费。徐某以每台喷雾机85000元销售价,以具备国家农机补贴结算资质的湖北B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湖北C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销售喷雾机的发票共计32份,虚开的销售金额共计27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将虚开的发票给廖某后,廖某到崇阳县农机管理局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20162月,廖某领取了32名农户共计112万元的国家补贴款,廖某在扣除32000元的好处费和8万元的运费后,将余款给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扣除货款800000元、支付虚开发票费用48000元后,非法获利160000元。


二、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虚开发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意见

1.被告人胡某某领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符合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胡某某某开发票,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争议焦点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并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每台喷雾机国家农机补贴是35000元,通过每台25000元价格购得32台,以非法占有每台10000元国家农机补贴的目的,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某开发票的行为又构成虚开发票罪,一种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照刑法理论,择一重罪判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领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符合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所得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六、实务体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是否属于牵连犯,要看是否符合牵连犯的要件。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在本案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为也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偷逃、骗取国家税款。行为人是为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而虚开发票,而不是为也偷逃、骗取国家税款而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围绕着其最终目的而实施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在本案中,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虚开发票是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是目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为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

对牵连犯如何处罚,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处罚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理。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涉嫌虚开发票罪、诈骗罪,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本案中虚开发票的票面额和诈骗的数额,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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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观舒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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