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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本人意愿辞职”的待遇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量:1107
【案情】
刘某等十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是平顶山市某啤酒厂职工。由于该啤酒厂近几年效益欠佳,刘某等职工每月领到的工资很少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工资发的也很不及时,有时会拖欠几个月。该啤酒厂还经常随意克扣工资。2007年12月以后,该啤酒厂陆续让刘某等人离开劳动岗位。
当地社保部门还证实,截至到2008年5月,该公司累计拖欠6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合计2789123元,拖欠13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合计407565元,拖欠90月的失业保险费。
刘某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没有结果。无奈,刘某等10人于2008年5月13日以该啤酒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为由向啤酒厂辞职,并要求该啤酒厂补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并赔偿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损失。该啤酒厂一口拒绝了刘某等人的要求。当天,刘某等十人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现该案正由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之中。
【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 刘某等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该啤酒厂?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刘某等人随时可以通知该啤酒厂解除劳动合同。
二、刘某等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还是实施以后,刘某等人都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没有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当时只能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案中,该啤酒厂侵犯职工权益的手段令人愤慨。笔者认为该啤酒厂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应当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刘某等人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刘某等是否有权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损失?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刘某等人的遭遇来说,刘某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辞职”,如该啤酒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刘某等人失业后完全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医疗补助金。因此,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该啤酒厂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遵纪守法,善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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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缑轩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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