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园胜律师亲办案例
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如何认定为借贷关系,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弓园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量:11676

在现实生活中,在没有借条、收据而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彼此双方是比较要好朋友、亲戚,或者是熟悉的朋友急需用钱等原因,在对方没签借款协议、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据的情况下,就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借款借给了对方。在对方收到钱之后久久没有音信,待到自己需用钱或者通知对方还钱的时候,有些人却不承认有该笔借款甚至反驳是之前的欠款或双方为共同投资等,不承认双方实质的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事项,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规定》提出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即被告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当然,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时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要求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规定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于证据和事实认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对广大法官甄别真实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事实审查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附案例: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97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此可见,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情形并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情形下,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对双方存在其他债务进行抗辩,应当推定原告主张法律关系成立。本案中徐XX虽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夏X仍未就双方存在其他债务进行举证,因此夏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此一审法院认定徐XX与夏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二)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7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因廖XX开洗车店需要周转资金,罗XX分两次交付其现金20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应当认定为借款。2016年6月16、17日,罗XX分三次共转账100000元,2015年10月14日,转账4500元给廖XX,共计104500元,该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且廖XX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在本案中,廖XX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罗XX之间还存在其他债务或经济来往,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罗XX主张的其余借款没有转账凭证、廖XX不予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395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娟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本诉,盛二帅和鱼台鲁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李娟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对其诉求应当全部驳回。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盛二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转账凭证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亦无证据证明盛二帅的相关银行卡由李娟实际操控,且盛二帅为鱼台卓越运输有限公司贷款购车等事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盛二帅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二、上诉人盛二帅、被上诉人鱼台鲁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诉人李娟借款本金9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综上,为避免未来发生该类案件败诉的风险,建议如下:

    一、如果朋友之间借钱,最好还是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如果涉及现金需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提高证据意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应当保留的包括不限于:借款协议、合同、借条、收据、欠条、转账凭证,另外现在网络及电话等设备的技术发达,也可以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电话录像、邮箱邮件等间接证据等提供证明。

    三、借款协议、合同或者借条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四、诉讼时效,已经由过去的二年改为现在的三年,故债权人应当注重时效的问题,对于有利的法律规定也要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毕竟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以上内容由弓园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弓园胜律师咨询。
弓园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9好评数2
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弓园胜
  • 执业律所: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