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先行扣除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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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弟弟因为赌博欠下别人20来万元并受到人身威胁,母亲只好以房产做抵押借了20万元的高利贷给弟弟还债。现在借期已经到了,母亲没有钱还给放贷人,将房产交出去又没有地方住,朋友在外地工作,知道这个事情后决定帮母亲凑钱还上,一了解才得知母亲打给放贷方的借款条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而是直接计入还款数额中了,借条写的是“借20万元5个月还”,而母亲当时只拿到17万元现金,其余3万作为利息先就扣除了,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朋友提出利息太高,能不能减少一半,对方说,不按照借条的数额还就起诉,对此,朋友需要了解这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答

民间的借贷关系,法律有规定予以制约,《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依据这个规定,你母亲的借贷应以实际拿到的17万元为借贷本金,而不是20万元,剩下的是利息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可以就这个规定计算17万元5个月的借贷该还多少利息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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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泽颖
  • 执业律所:
    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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