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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的逆转——记一次成功的执行异议
来源:杨若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量:2380

  司法拍卖中的逆转——记一次成功的执行异议

 甲公司向委托人乙公司购买电梯,在合同履行中未付清货款就出现资金链断裂,甲公司濒临破产。作为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虽然法院在诉讼中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位于海宁联杭开发区的厂房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厂房却已被全额抵押给银行并被海宁市人民法院抢先一步查封。种种情况预示着这笔货款很有可能会拿不回来,委托人的利益明显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我们就应该放弃吗?不,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我们也要通过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为委托人争取。

一、案情分析

 我首先研究了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和原合同,发现在判决书中虽然判决甲公司应当即时归还乙公司电梯欠款及利息,但同时也对原合同中甲公司未付清电梯款之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予以了确认。

二、 现场查看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立刻驱车前往甲公司厂房进行实地考察,在甲公司的大门口发现张贴着海宁市法院准备拍卖厂房的公告,厂区门口保安也是银行雇来看管并支付工资的,通过与保安交涉后同意我进入厂区查看,经检查我发现甲公司购买的电梯虽然都已停机但基本完好具有使用价值。

三、执行异议

   回来后我立刻通过阿里拍卖查询到甲公司厂房的拍卖信息,发现这次拍卖是将厂房与附着物也一同被列入拍卖清单,属于在执行中的将他人所有的物品进行拍卖。根据上述思路,我认为乙公司在本案中既是债权人也是被执行财产的所有人,对委托人最好的结果就是将电梯同厂房一起拍卖,然后将电梯部分所得的价款归还给乙公司

在掌握全部情况后我设法同海宁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并向其说明了情况,并向其提供了判决书已生效并已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之后按约同海宁法院执行局同法官会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将拍卖中属于电梯部分的拍卖款归乙方所有。在我的努力争取下,海宁法院认可了我方观点,只是提出电梯价值的确认问题。我立刻联系了拍卖房屋的评估机构,在多次沟通后对方按照合同价格给我们出具了电梯评估证明。海宁法院遂依据这份证明裁定我方对厂房拍卖所得享有未支付电梯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拍卖成功后将甲公司未支付的电梯款转给了委托人。

      在这个案件中,委托人委托时被执行人就已背负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并败诉,我方接手时被执行人几乎所有的财产都已被设定了抵押并被查封,抵押金额都已远超评估价格。虽然最后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而没有收到利息,但委托人的货款已经全部收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委托人利益,是一个成功的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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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若愚
  • 执业律所: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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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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