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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来源:杨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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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在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中,身份不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那么是否意味着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都统一以身份犯罪定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只是可以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但并不必然构成身份犯罪。对共犯与构成身份案件的定性,不但要以身份的机能理论为基础,还必须结合相关的罪数、共同犯罪理论予以解决:

  (一)无身份者勾结有身份者共同作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身份已不再是共犯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二)不同身份者勾结作案

  由于各共犯人具有不同的身份,从身份犯罪的特殊构成出发,他们在共犯中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如具有贪污罪身份的人和具有职务侵占罪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单位财物,双方都同时具备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这时应以哪种身份定罪呢?笔者认为,既然各共犯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对于每个共犯人而言均具备了双重的主体资格。这种情形属于一个主体竞合了双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直接运用罪数理论来解决。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各共犯人所具备的身份是特殊身份与一般身份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因而其触犯的法条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选择罪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勾结,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共同故意泄漏军事秘密,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同时具备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双方同时符合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构成,但后者属于特殊法条,应当统一以泄漏军事秘密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

  2、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但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互不包容的罪名,是想象的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公司委派的职员与私企职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吻合。

  3、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在行为特征上完全不同,只是各共犯人的行为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果两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性。如资产评估公司职员与投保人勾结,前者提供资产评估文件,帮助后者保险诈骗,基于共犯的特殊构成,二人共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但两罪名是牵连关系,应当选择保险诈骗罪对共同犯罪定性。这一结论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完全吻合

  (三)不同身份者勾结犯罪,其行为属于对合性行为,但刑法已考虑到这种情况,对不同身份者的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对这种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定罪

  因为尽管身份犯的特殊构成不以身份为要件,但这种情况属于对合性共犯,刑法已经专门规定了两个独立的罪名,不宜统一定罪。如请托人向公务员行贿,刑法已就二者的对合性行为分别规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因而应以此二罪名分别定罪,不宜统一定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三、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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