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在看守所离婚案件中常见问题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量:570

1、婚姻中如果有一方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另一方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答: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2、如何管辖,也就是在哪立案?

答:在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被告属于上述情形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提示的是,原告在向己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例如“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需要提供被监禁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经被监禁,否则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会受理案件,仍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法院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答:转交送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期间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能否中止审理离婚案件?

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随意中止。

民事诉讼法中对中止情形规定采用罗列+兜底对形式进行规定,显而易见离婚案件不属于罗列的五种情形。所以人们法院在使用兜底条款的时候要慎重,不能随意使用。有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同案犯,存在串供可能的才可以中止。否则随意中止会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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