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鹿律师
王小鹿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2-4719-80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与社保有关的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王小鹿  更新时间 : 2019-06-24  浏览量:651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主”二字表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金与常说的“五险一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保险,缴不缴缴多少均由企业和劳动者自主约定。而社保中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则是强制性要求企业或者个人及时足额支付的。很多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都意图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金,一些劳动者也没有意识到社保对于自身的重要性而不积极争取甚至主动放弃。


      一、首先明确社保是必须交纳的,不缴少缴迟缴或者选择性缴纳都会对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1. 必须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不缴的后果

(1)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二、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企业协商放弃社保?放弃后能否再以企业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可以自由订立,但是是否有效应当具体看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面提到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劳动者与企业协商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于劳动者放弃社保后能否再以企业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虽然实务中也有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为系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未能参保的过错并不在用人单位,因此不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但是绝大多数法院还是依据《座谈会纪要》灵活地应对劳动者的请求,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期限去改正错误。

      至于具体该何时缴费、如何补缴可以关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平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也涉及整个社会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得以建立和有效运营。因此建议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不要因贪图近利而给未来埋下祸患,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是对自己和社会的负责。

以上内容由王小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小鹿律师咨询。

王小鹿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手  机:182-4719-80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