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6-24 浏览量:466
夫妻财产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没有分割的权利。
假如一方选择在离婚中把房产过户给对方,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在离婚中,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一,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1、当房产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时,拥有者将房产过户给对方的行为就属于赠与。
2、当房产一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此时就属于赠与拥有的那部门。
3、当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一方用钱购买另一方拥有或者全部拥有的部门,而过户的行为就不属于赠与。
由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二、房屋赠与的协议格局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 XXX,男,岁,住(下称甲方)受赠人: ,男,岁,住(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2、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3、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4、乙方必需绝心绝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6、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7、甲方必需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用度由乙方承担。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刻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月日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划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进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进,补贴;(2)出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出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据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据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门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划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津贴费等用度;(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糊口用品;(5)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房屋过给对方的行为属不属于赠与得分情况,赠与是指无偿的行为,一旦属于有偿的则不属于赠与,只有无偿的将自己的财产给与对方才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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