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尺度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6-24 浏览量:99
者:周云卿律师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浏览量:268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全额赔偿原则。
对于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损失的实际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尺度;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划定,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的有关划定,即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哀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抚慰金的数额尚无明确的划定,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详细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糊口水平。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根据司法解释的划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而各地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详细的赔偿尺度,伤残赔偿金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别且包含了部门受害人的糊口津贴费;死亡赔偿金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且不包含糊口津贴费,系纯粹的精神抚慰,而且最大的精神损害莫过于死亡,因此,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同一,体现社会主义,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划定上限数额,不划定下限数额,其上限数额以各地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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