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内容包括哪些,对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6-24 浏览量:167
一,监护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监护权的详细内容可以分为以下:
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详细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躲时,监护权享有哀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需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支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糊口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用度,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视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视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视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视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假如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划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应根据详细情况,对被监护人入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治理权;监护人治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对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支属中指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支属中指定。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
这里指的近支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支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入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显著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
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分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鸣做指定监护。未经周云卿律师许可,禁止复制与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