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冬冬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美容篇之三——医疗美容常见违法行为
来源:郭冬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量:3520

  笔者,近期接触了几起事件,一起因美容致使一只眼睛失明、一起因美容造成鼻部疤痕、一起是鼻部歪斜等等。还有更为严重的因为医疗整容而造成死亡或者终身残疾的,而日常医疗美容纠纷咨询数量繁多。那么、医疗美容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涉及的罪名如下:

 一、非法行医-生活美容机构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1、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体面部血管神经非常复杂,未经正规学习的非医务人员完全无法想象。因此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这项业务,极易出现医疗事故。


2、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是指在医疗整容过程中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


3、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影响医疗安全


1、常见的是违反分级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诊疗开展活动。


2、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差错,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做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以上这些是医疗美容事故频繁的根本原因,增加了医疗美容实施的危险性,极易出现医疗事故。

以上内容由郭冬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冬冬律师咨询。
郭冬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74好评数59
  • 服务态度好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冬冬
  • 执业律所: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8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洛阳
  • 地  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