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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6-19  浏览量:104

进行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协议离婚中的必要程序,同时也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律要件。

     实践中,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只不外是为了加强其法律效力。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时候应该留意什么?

     一,留意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申请进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实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实;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实;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5,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实材料。

     二,留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望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身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署理。

     三,留意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留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念头,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由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留意离婚协议商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望其是否具备法定的前提,应当留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门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往曾有商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商定,须按房管部分的有关划定办理等。

     五,留意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留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详细,条款是否齐全,正当,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平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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